里素劳(酮康唑片)处方药

规格:铝塑板包装,10片/板/盒。
生产厂商: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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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商品名:里素劳

通用名:酮康唑片

功能主治

由于酮康唑有发生严重肝毒性的风险,所以只有在考虑过其它有效的抗真菌治疗后,且本品的潜在利益大于潜在危害时,方可使用本品。 治疗皮肤癣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皮肤、毛发和粘膜感染,由于其感染部位、面积及深度等因素导致局部治疗无效时,方可用本品治疗。 皮肤真菌病 花斑癣 糠秕孢子菌性毛囊炎 皮肤念珠菌病 慢性皮肤粘膜念珠菌病 慢性、复发性阴道念珠菌病 治疗系统真菌感染 酮康唑不能完全渗入中枢神经系统。因此,真菌性脑(脊)膜炎不应使用口服酮康唑治疗。 副球孢子菌病 组织胞浆菌病 球孢子菌病 芽生菌病

规格

铝塑板包装,10片/板/盒。

用法用量

由皮肤癣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粘膜感染和系统性感染,且因感染部位、面积及深度等因素使局部治疗无效,可用本品治疗。本品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本品应与餐同服,以达最大吸收。 1.成人: 皮肤、胃肠道及深部感染:口服,一次0.2g(1片),一日1次。必要时,可增至一次0.4g(2片),一日1次,或一次0.2g(1片),一日2次。 阴道念珠菌病:口服,一次0.4g(2片),一日1次。 2.儿童: 体重15-30公斤的儿童,一次0.1g(半片),一日1次,或遵医嘱。 体重30公斤以上的儿童,同成人量。 3.使用本品通常的疗程如下: 阴道念珠菌病:连续5天;由皮肤癣菌引起的皮肤感染:约4周;花斑癣:10天;由念珠菌引起的口腔和皮肤念珠菌病:2-3周;毛发感染:1-2个月;副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球孢子菌病:通常疗程为3-6个月。 以上所有适应症应采取不间断的持续治疗,直到有临床指标或实验室结果显示真菌感染已治愈。治疗时间不足会导致原感染复发。一般而言,使用本品的疗程应在症状消失且真菌学检查阴转后持续至少1周。当患者出现食欲减退、恶心、呕吐、乏力、黄疸、腹痛、或黑尿等肝炎体症和症状时,应立即停止治疗。 特殊人群:肝损伤患者 详见【禁忌】。

禁忌

本品禁用于以下情况: 已知对酮康唑或本品任一成份过敏者; 患急慢性肝病的患者; 由于本品与经CYP3A4代谢的药物合用会增加这些药物的血浆浓度,而可能导致QT间期延长和个别出现尖端扭转型室速,因此本品禁止与CYP3A4底物合用:苄普地尔、西沙必利、丙吡胺、多非利特、阿司咪唑、卤泛群、左醋美沙朵(左美沙酮)、咪唑斯汀、匹莫齐特、奎尼丁、舍吲哚或特非那丁; 由于合用多潘立酮可能会导致QT间期延长,因此本品禁止与多潘立酮合用; 禁止与三唑仑和咪达唑仑口服制剂合用; 禁止与经CYP3A4酶代谢的HMG-CoA还原酶抑制剂如辛伐他汀和洛伐他汀合用; 禁止与麦角生物碱,如双氢麦角胺、麦角新碱、麦角胺、甲麦角新碱(甲基麦角新碱)合用; 禁止与尼索地平合用; 禁止与依普利酮合用; 禁止与伊立替康合用; 禁止与依维莫司合用。

注意事项

由于酮康唑有发生严重肝毒性的风险,所以只有在考虑过其它有效的抗真菌治疗后,且本品的潜在利益大于潜在危害时,方可使用本品。 除急性或慢性肝病患者外,治疗前应先做肝功能检查,治疗期间应经常的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可能由肝毒性引起的首发体征和症状。 1. 肝毒性 非常罕见包括致命性或需要进行肝移植在内的严重肝毒性病例。一些患者没有明显的肝病危险因素。病例出现于开始治疗的一个月内,有些出现于开始治疗的一周内。 治疗中的蓄积剂量是发生严重肝毒性的危险因素。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应考虑进行肝功能监测。应指导患者及时向医生报告包括食欲减退、恶心、呕吐、疲劳、腹痛或尿色加深在内的有关肝炎的体征和症状。对于出现这些症状的患者,应立即停药,并进行肝功能检查。 2. 肝功能监测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应进行肝功能监测。除急性或慢性肝病患者外,治疗前应先做肝功能检查,治疗期间应经常的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可能由肝毒性引起的首发体征和症状。如肝功检查表明肝损伤时,应立即停止用药。 肝酶升高,患有活动性肝病或使用其它药物曾出现肝毒性的患者,不应使用本品,除非预期利益大于发生肝损伤的危害。治疗时应密切监测患者肝酶水平。在长疗程应用本品治疗非危及生命的疾病时,用药前应权衡利弊。 3. 肾上腺功能监测 对每日服用 0.4 g 以上(含 0.4 g)剂量的健康受试者,发现本品会降低可的松对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刺激的反应。因此对肾上腺功能不全的患者,以及对处于长时间应激(如大手术、严密护理等)状态的患者,和可能有肾上腺功能降低体症和症状的患者进行延长治疗时,都应监测他们的肾上腺功能。 4. 胃酸减少患者 胃酸减少会影响本品的吸收。对于正在使用胃酸中和药物的患者,这些药物应在服用本品至少 2 小时以后服用。对于无胃酸的患者,如一些艾滋病患者及正在服用胃酸分泌抑制剂(如 H2-受体阻断剂和质子泵抑制剂)的患者,建议服药时与可乐等酸性饮料同服。 5. 未发现本品对驾驶及使用机器能力的影响。 6. 请置于儿童不易拿到处。 7. 仅限医院药房发售。

成分

活性成分:酮康唑

生产厂商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09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