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发布通知,要求:①新冠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60%予以补助。②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③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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